(2015)西昌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汪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718号原告汪某,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运朝,系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罗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审判员 田阿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罗 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