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鄯民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鄯善县供热公司与吴双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鄯善县供热公司,吴双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鄯民二初字第353号原告鄯善县供热公司,地址:鄯善县蒲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鲁勇,经理。被告吴双虎,男,汉族,现住鄯善县辟展乡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鄯善县供热公司与被告吴双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鄯善县供热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鄯善县供热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际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