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寇明会与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明会,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20号原告寇明会,男,家庭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2627号。法定代表人姜宏亮,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建峰,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网安支队侦查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蔡春地,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网安支队法制大队民警。原告寇明会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寇明会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寇明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寇明会承担。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王晓光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