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山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晓东_赵某某与骆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骆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山民初字第253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1年1月17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骆某某,男,生于1968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骆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骆某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案件受理费50元。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邓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