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长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钱某与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长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万永军,灌南县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某甲(曾用名蒲二利),居民。原告钱某与被告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凤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蒲某乙。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而无法相处,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上半年,两人发生矛盾后至今已分居3年。2014年以来,双方无法相处,又多次提出离婚。2014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而撤诉,撤诉后,双方也未和好,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蒲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蒲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蒲某乙,现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相处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后,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原告遂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原告第一次起诉时被告的答辩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要件。原被告虽经登记结婚,但婚后相处不睦,且原告起诉离婚并撤诉后与被告也一直未能和好,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结合原被告及蒲某乙的生活现状,确认由被告抚养婚生女蒲某乙更有利,结合我省农村居民收入情况,以原告给付抚养费每月350元为宜,自2015年3月份起给付至蒲某乙年满18周岁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蒲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蒲某乙由被告蒲某甲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钱某自2015年3月份起承担蒲某乙抚养费每月350元至蒲某乙年满18周岁之日止,分别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集中兑现一次当年的抚养费用。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员 尹凤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法官助理 高 涛书 记 员 王广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