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腾飞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腾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721号罪犯李腾飞,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腾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78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腾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李腾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李腾飞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4年11月1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6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腾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腾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