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良必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世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必,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世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76-1号原告:张良必,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有济。被告:李世青,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张良必与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世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雅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翟安宁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