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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良必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世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必,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世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76-1号原告:张良必,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有济。被告:李世青,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张良必与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世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雅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翟安宁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