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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孔祥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祥桔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078号罪犯孔祥桔,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封开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肇封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祥桔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孔祥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孔祥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祥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尚有赃款123750元没有退还。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祥桔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祥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