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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岩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岩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596号罪犯刘岩。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8月3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岩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所获赃款人民币243.8万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2005)津高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现刑期起止为2008年9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岩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全监表扬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所获赃款人民币243.8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