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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萌诉被告梁庭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萌,梁庭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朱萌,男,汉族,1986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钱建明,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庭人,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萌诉被告梁庭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萌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世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