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军与被告范芳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军,范芳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陈志军,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32624198106205911,住河北省平泉县七家岱乡徐营子村。被告范芳境,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30703198801259551,住湖南省常德市鼎西区洞庭祝丰镇秦汉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军与被告范芳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本院审判员尉清文独任审理。本院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文书,邮政局以收件人长期在外无法送达为由退回应诉文书的特快专递,本院通知原告陈志军交公告费公告送达,直至开庭日2015年4月3日原告陈志军未交公告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志军负担。审判员 尉清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