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尖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韩英华诉李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韩xx,住黑龙江省。被告李x,住黑龙江省。原告韩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韩xx于2015年3月12日来院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迎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x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李婷x,现年25岁,我与被告结婚20余年时间,被告脾气不好,经常对我进行打骂,为此我们之间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特别是近几年被告经常在外喝酒,回家便找茬打人,经常将我打得遍体鳞伤,现在我已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我们之间已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来院诉讼,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无夫妻婚后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李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称登记时间为1990年,但结婚证体现的登记日期为2007年12月18日。婚生一女孩李婷x,25岁,现从事个体经营。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认为被告经常酗酒,动手打人,懒惰,又不思进取,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了20余年,在共同生活期间虽产生过矛盾,但也积累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该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产生矛盾时应互相沟通,及时取得对方的谅解,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且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宏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