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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414号原告王某1,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卫辉市。被告王某2,女,1970年8月24日生,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保亚审 判 员  李振海人民陪审员  魏加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慧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