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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吕华洲与李小英、刘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华洲,李小英,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05-1号申请执行人:吕华洲。被执行人:李小英。被执行人:刘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小英、刘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英、刘斌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英、刘斌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小英、刘斌在单位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小英、刘斌工资合计205297.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史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