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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加训、郭传云等与裴宝岩、刘夫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训,郭传云,李涛,裴宝岩,刘夫会,裴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加训,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郭传云。申请执行人李涛,枣庄美迪龙家具广场销售人员。被执行人裴宝岩。被执行人刘夫会。被执行人裴平利,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加训、郭传云、李涛与被申请执行人裴宝岩、刘夫会、裴平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于高林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