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范练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范练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杨××驾驶湘AB06**大型货车从深圳市出发前往揭阳市,路经S236线普宁市□□附近路段,自南向北行驶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车辆右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致发现该摩托车时采取措施不及车辆追尾碰撞摩托车后尾,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卓××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卓××符合交通事故致内脏破裂大出血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卓××在本事故中无责任。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相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协议书、请求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的辩护人辩称杨××有自首情节,没有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杨××驾驶湘AB06**大型货车从深圳市前往揭阳市路经S236线普宁市□□附近路段,自南向北行驶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车辆右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致发现该摩托车时采取措施不及车辆追尾碰撞摩托车后尾,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卓××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卓××符合交通事故致内脏破裂大出血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卓××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主动打电话报警并送伤者到医院治疗,后随交警同志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卓××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8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卓××的近亲属请求不追究杨××的刑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发生事故路段路面及事故情况。2.经被告人杨××当庭辨认无误的事故现场的相片。3.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经法医鉴定,卓××符合交通事故致内脏破裂大出血死亡。4.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杨××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卓××在本事故中无责任。5.普宁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证明:2014年11月29日6时46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主动打电话报警并送伤者到医院治疗,后随交警同志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6.证人赖××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9日6时40分,他乘坐同事杨××驾驶的湘AB06**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深圳往揭阳方向行驶,路经普宁市□□附近路段自南往北行驶时与同向在他们右前方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他们马上下车查看伤者立刻打120叫救护车和110报警。7.被告人杨××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29日6时40分许,他驾驶湘AB06**大型货车从深圳市前往揭阳市路经S236线普宁市□□附近路段,自南向北行驶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车辆右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致发现该摩托车时采取措施不及车辆追尾碰撞摩托车后尾,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他主动打110报警并送伤者到医院治疗,后随交警同志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8.协议书、请求书、赔偿凭证,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卓××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8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卓××的近亲属请求不追究杨××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杨××所犯罪名成立。鉴于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接受交警部门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杨××依法可从轻处罚。杨××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杨××有自首情节,没有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树雄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