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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梁春桃、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桃,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梁春桃。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丁长俊。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世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春桃诉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春桃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