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吕小珍与甘肃省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小珍,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小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法定代表人:周承中,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智明,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吕小珍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小珍申请再审称,借款款项用于火成军购买汽车,双方已经协商由火成军归还该借款,原审未依据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银行选择性地起诉申请人,放弃了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同一债务的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因此,原审不追加火成军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是借款纠纷的最终义务人,且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的转让已经取得债权人同意。综上,吕小珍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小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