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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杲淑云与李超群、计艳娟、计伟男、李振武、计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淑云,李超群,计艳娟,计伟,李振武,计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11号原告:杲淑云,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李超群,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计艳娟,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计伟男,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李振武,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计彦辉,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杲淑云与被告李超群、计艳娟、计伟男、李振武、计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杲淑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杲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保全费1170.00元,计2620.00元,由原告杲淑云负担。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