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杲淑云与李超群、计艳娟、计伟男、李振武、计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淑云,李超群,计艳娟,计伟,李振武,计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11号原告:杲淑云,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李超群,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计艳娟,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计伟男,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李振武,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计彦辉,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杲淑云与被告李超群、计艳娟、计伟男、李振武、计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杲淑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杲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保全费1170.00元,计2620.00元,由原告杲淑云负担。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