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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戴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男,1983年6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夏,被告人戴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八福桥劳保市场,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套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一级警司、二级警司警衔。此后,戴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王甲认识,在与王甲交往后,戴某通过言辞、照片、QQ聊天、特定行为表现等方式,向王甲及其家人冒充其系国家安全机关警察、公安机关警察等身份,取得了王甲及其家人的信任,进而与王甲确定恋爱关系。在与王甲确定恋爱关系后直至2012年,戴某为满足一己私利,以虚构的人民警察身份为基础,虚构诸多事实,以骗取王甲的信任、同情,通过各种手段从王甲处骗取钱财共计10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资金往来明细、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戴某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在交往的过程中已经告知被害人王甲自己不是警察。经审理查明,2010年夏天,被告人戴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八福桥劳保市场内,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套仿冒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一级警司、二级警司警衔肩章。戴某将其穿着该仿冒警服自拍照片上传至QQ空间内。2010年9月,被告人戴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王甲认识。戴某向王甲称其已经通过了重庆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公开招录考试进入了重庆警察系统,负责市局网络监管方面的工作,后其又谎称已从公安局退出进入到成都市国安局工作。其后,戴某通过QQ聊天与王甲谈及与警察身份相关的事项,还穿着仿冒的警服到王甲家中并向其家人出示其伪造的国安局获奖证明文件的方式,致使王甲及其家人对其警察身份更加确信,进而与王甲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戴某编造各种与警察身份相关的虚假事实,骗取了王甲90856.50元。在双方交往期间,戴某归还了王甲7100元,截止到案发时尚有83756.50元未归还。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戴某在沙坪坝区汉渝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审理中,被告人戴某赔偿了被害人王甲的经济损失83756.5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6月她经人介绍与戴某相识后开始交往。戴某在QQ聊天中称已经考上了网络警察,在市局的网络监管处上班,还发送了考试排名第一的截屏。为此她相信戴某已经考上了警察。后来戴某又说他在成都国安局六处工作以及调整到国安局总局的十四局工作等。2010年8月,双方家长见面的时候,戴某的妈妈还说戴某考上警察了。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戴某以他在公安局从事网络侦查方面工作时,使用的电脑运转速度过快,把电脑烧坏了,需要赔偿单位4000余元、银行卡被冻结,需要18000元去疏通关系开卡还他人借款、父亲生病及需要资金做小生意等事由,从她那里骗走了14万余元。经辨认,王甲辨认出9号照片的男子就是戴某。2、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3月,她在金沙港湾B区门口的一茶楼打牌时认识了一个叫戴某的男子,他自称在国安局十四局工作,说是中央的人。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后,他们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戴某以其银行卡被冻结了,向她借了20000元,一直没有归还。她在戴某的QQ空间内看见过戴某穿警服的照片,戴某一直骗她是国安局的人。经辨认,孙某辨认出6号照片的男子就是戴某。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金沙港湾小区B区门口一茶馆的老板。一个叫“小戴”小伙子从2012年初开始经常来她的麻将馆打牌。听小戴说,他在外地公安局上班,是一名警察。经辨认,魏某某辨认出10号照片的男子就是戴某。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中国工商银行礼品册,证实她是王甲的奶奶。戴某对王甲说他是警察,还在国安局上班,后来王甲说他根本不是警察。2012年6、7月的一天中午,戴某穿着肩膀上有硬章章的警服来到她家中给她送工商银行端午节礼品,说要去执行任务,只待了很短的时间。后来听王甲的爸爸说在一楼电梯口碰见了戴某,他也看见了戴某穿着警服。2011年,戴某拿一张国安局的证明给他们看,让他们相信戴某在国安局立过功,还奖励了他一套房子。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王甲的母亲。2010年7、8月,经人介绍,王甲与自称是警察的戴某开始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戴某说他的警官证在抓坏人的时候掉到河里了,一直就没有让他们看警官证。戴某还向他们出示了一张他在国安局里立功的证明文件,证实戴某在国安局立了一等功,并在成都奖励一套110平米的房子。文件上还有一个蓝色的国安局的章。在戴某跟王甲交往的两年多时间里,戴某以各种理由找王甲要钱,但具体有多少钱她不清楚。经辨认,杨某某辨认出8号照片的男子就是戴某。6、证人王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王甲的父亲。2012年6、7月的一天,他在金沙别馆1楼电梯口等电梯时正好碰到穿警服的戴某出来,戴某说要去执行任务。经辨认,王乙辨认出7号照片的男子就是戴某。7、证人霍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戴某的母亲。戴某曾经跟她说要考警察,但不知道是否考上。她曾经看到在家中的衣柜里挂着一件蓝色上衣和一条深蓝色的裤子,衣服上还有肩章,戴某告诉她是以前当保安时穿的保安服,现在不要了,她就将这套衣服扔到垃圾桶了。8、借条,证实由被告人戴某署名出具的向王甲借款的五张借条,共计借款16200元。9、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民警将王甲与戴某联系的手机及笔记本电脑予以扣押,并从中提取了王甲的QQ46563****的聊天数据。10、王甲QQ46563****与戴某QQ74754****的聊天记录及人民警察招录公示名册,证实戴某在与王甲通过QQ聊天时谈到自己通过重庆公务员考试,考取了技术警察。戴某伪造的重庆市公安局2010年上半年公开招录人民警察拟录用人员内部公示名册显示戴某以第一名的身份排在拟录用名册上。11、戴某与王甲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戴某多次以各种借口找王甲要钱的情况。12、王甲与戴某编造的国安局同事“陈姗姗”的QQ聊天记录,证实王甲QQ46563****与戴某编造的同事“陈姗姗”QQ58319****的聊天记录,以促使王甲更加相信戴某系国安局的工作人员。13、王甲与孙某的QQ聊天记录,证实王甲与孙某就戴某冒充国安局工作人员和警察来骗取她们感情和钱财的情况。1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王甲于2011年6月23日和24日向户名为戴某的光大银行卡转账2500元。15、银行卡交易明细、汇款凭条及网络汇款存根,证实王甲向戴某的银行卡转账以及王甲向戴某汇款的交易明细,王甲向戴某转账和汇款共计74656.50元,该交易明细与汇款凭条及网络汇款存根具有一致性。16、指认照片,证实戴某指认其使用的QQ号码,以及指认其身着仿冒警服的自拍照。17、重庆市国家安全局政治部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出具的身份核查复函,证实戴某不是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公安局、四川省国家安全厅的在职在编干警。1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戴某的到案情况。19、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戴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并骗取钱财,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戴某辩解在与王甲交往中已经告知其自己不具有警察身份的辩解意见,经查,戴某与王甲在交往期间均以国安局警察身份自称,且从其与王甲交往期间的聊天记录中显示,王甲并不知晓戴某不具备警察身份;证人孙某与王甲的聊天记录亦证实王甲与孙某在被骗后就戴某是否具备警察身份依然不能确信,更加证实王甲客观上并不知晓戴某不具备警察身份的情况;被害人王甲亦表示戴某从未向其表明过不具备警察身份,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戴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戴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戴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咏梅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霈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