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志群与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群,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赵志群。被执行人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红星路东二段411号万景臻席6栋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光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志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人仲案字第40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1950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已受理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支付工资的案件共6件,申请执行标的额累计12.15万元。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365号执行裁定,将该公司存款12.5万元扣划至本院。现申请执行人赵志群同意被执行人只支付工资19500元,余下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为此,被执行人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赵志群工资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仲案字第405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