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商初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朱纪文、名高医疗器械(昆山)有限公司与名高医疗器械(昆山)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纪文,名高医疗器械(昆山)有限公司,启东致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095号原告朱纪文。被告名高医疗器械(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吴淞江台虹路。法定代表人傅孟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华,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启东致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汇龙镇工业园区跃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造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华,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纪文与被告名高医疗器械(昆山)有限公司、第三人启东致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纪文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纪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76元,依法减半收取5938元(原告已预交),由朱纪文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露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