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蔡明红与宋耀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明红,宋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蔡明红。被申请人宋耀辉。申请人蔡明红与被申请人宋耀辉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蔡明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耀辉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明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因本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所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蔡明红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耀辉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小型轿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140MX,车辆识别代号LBEMCACA1AX203164,发动机号码AB476490,该车仍存放在平南县粤龙汽车修理店。)。申请人蔡明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欧阳卓审判员 黄自昌审判员 李乃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覃韵茗……(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自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覃韵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