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知民辖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祖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祖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辖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祖祥,系昆山市玉山镇歌尚娱乐城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亮,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祖祥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称音集协)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温祖祥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温祖祥上诉称,一审法院在本案侵权事实未经审理和查明的情况下,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昆山,进而认定昆山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没有依据。温祖祥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170号,本案应由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音集协起诉的侵权行为为昆山市玉山镇歌尚娱乐城在其经营场所内营业性放映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心醉》等七部音乐电视作品。经查,昆山市玉山镇歌尚娱乐城所在地为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46号3室3-01号,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昆山,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