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维国、王秀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维国,王秀梅,马玉祥,马祥福,张云龙,王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孔维国,农民。被执行人王秀梅,农民。被执行人马玉祥,农民。被执行人马祥福,农民。被执行人张云龙,农民。被执行人王胜学,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维国、王秀梅、马玉祥、张云龙、马祥福、王胜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14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98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398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维国、王秀梅、马玉祥、张云龙、马祥福、王胜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1409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金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