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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郝佳丽申请执行李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佳丽,李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郝佳丽,女,2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嘉禾湾公寓楼423号。被执行人李昕,女,3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农垦小区4号楼1单元3楼东户。本院在执行郝佳丽申请执行李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慧、张东、王军其李昕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昕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07000元及利息。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应李昕承担债务部分的家庭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其 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