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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凌符离与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符离,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66号原告:凌符离,男。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符离诉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符离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凌符离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