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