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飞飞与孙红保、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飞,孙红保,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6号原告:赵飞飞,司机。委托代理人: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保,个体。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翟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翔,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负责人:罗昳,经理委托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学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飞飞与被告孙红保、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飞飞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红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飞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飞飞撤回对被告孙红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的起诉。审判长 孙福祥审判员 丁金瑞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玉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