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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朱海涛与阎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涛,阎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涛,武汉金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阎曼,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阎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阎曼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偿还借款及诉讼费、保全费1,012,19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12,522(共计人民币1,024,712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阎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阎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712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