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魏超苏与李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超苏,李前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04号原告:魏超苏,曾用名位超速。被告:李前进,曾用名李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超苏诉被告李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超苏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超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魏超苏负担。审 判 长 马为民审 判 员 陈 玉人民陪审员 滕焕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