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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魏超苏与李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超苏,李前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04号原告:魏超苏,曾用名位超速。被告:李前进,曾用名李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超苏诉被告李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超苏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超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魏超苏负担。审 判 长  马为民审 判 员  陈 玉人民陪审员  滕焕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