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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五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任秀英与苗海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海英,任秀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海英,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纯锋,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秀英,女,农民。上诉人苗海英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海英以与被上诉人任秀英于2015年3月31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苗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海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苗海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宇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