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蔡杨与何秋华,艾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杨,何秋华,艾丽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蔡杨,户籍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告何秋华,户籍地址:湖北省安陆市。被告艾丽娜,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2栋6B。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杨诉被告何秋华、艾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杨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秋华、艾丽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杨撤回对被告何秋华、艾丽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550元,因本案系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缴的22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金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