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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蔡杨与何秋华,艾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杨,何秋华,艾丽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蔡杨,户籍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告何秋华,户籍地址:湖北省安陆市。被告艾丽娜,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2栋6B。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杨诉被告何秋华、艾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杨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秋华、艾丽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杨撤回对被告何秋华、艾丽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550元,因本案系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缴的22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金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