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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虎方、汪云秀与王胜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虎方,汪云秀,王胜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王虎方,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人汪云秀,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系王虎方之妻。被申请人王胜桥,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申请人王虎方、汪云秀与被申请人王胜桥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鄂AF49**号“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胜桥所有的鄂AF49**号“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王虎方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全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