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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燕申请执行酋云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酋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女,生于1971年7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元马镇南城街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7107280728。被执行人酋云华,男,生于1957年1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元谋县元马镇南城街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5711270316。本院在执行王燕申请执行酋云华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元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酋云华支付给申请人王燕房产折价款220000元,支付大女儿学费4000元,合计224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酋云华于2015年3月23日自觉履行了220000元,余下4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王燕同意,由酋云华于2015年6月底前直接汇给其大女儿酉俊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元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光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