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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肖友发与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友发,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肖友发。被执行人: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湾区嘉农镇。法定代表人:汪长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友发与被执行人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2000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工资2000元,并于2015年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肖友发支付了工资200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山市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乐沙劳人仲调字(2014)第80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李治军审 判 员  张 勤代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杭 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