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交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符志与高泽富与蒙明享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富,符志,蒙明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交初字第526号原告高泽富。委托代理人陈宗泽,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志。被告蒙明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陈青松,该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昌瑜,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富与被告符志、蒙明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泽富于2015年4月3日撤回对被告符志、蒙明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泽富自愿撤回对被告符志、蒙明享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泽富撤回对被告符志、蒙明享的起诉。审 判 长  薛卓明人民陪审员  肖世俊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冬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