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申请执行校志敏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校志敏,吴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负责人郭建伟,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校志敏,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吴艳龙,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校志敏、吴艳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元,但被执行人校志敏、吴艳龙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校志敏、吴艳龙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段攀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