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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被告孙某、吕某、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孙某,吕某,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郭某,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告孙某,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吕某,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张某,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吕某、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长  曾娟莉审判员  杨 冬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