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孙塬镇。被告乔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穆军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