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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5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辛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099号原告辛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