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陈光福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8号原告: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洪、南洋村。法定代表人:罗彩娟。委托代理人:苑新民。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被告: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林生。委托代理人:朱建国。委托代理人:曹祖良。被告:陈光福,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轮渡路6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陈光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中,原告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吴立信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