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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蒋先忠与雷润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先忠,雷润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蒋先忠,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被申请人雷润连,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在审查中,因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雷润连不具备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且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先忠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