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吴陈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254号罪犯吴陈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启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陈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7月23日、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5773号、第83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陈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吴陈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吴陈华在服刑期间曾二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陈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