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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锦多(惠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向国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多(惠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向国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多(惠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旭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国胜,男,土家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永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生,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锦多(惠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国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3月15日向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强送达了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通知上诉人应于2015年3月27日9时到达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因上诉人锦多(惠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锦多(惠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向科审 判 员  朱莉娜代理审判员  邱炜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卢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