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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与钟克辉、易高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钟克辉,易高秀,李兴才,胡小姨,钟仕勇,邓晓梅,周益军,黄晓霞,肖志锋,邹美蓉,钟安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地址: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大道25号。负责人:熊尚宜,该支行行长。被告:钟克辉,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易高秀,女,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李兴才,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胡小姨,女,1961年10月2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钟仕勇,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邓晓梅,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周益军,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黄晓霞,女,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肖志锋,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邹美蓉,女,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钟安娜,女,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与被告钟克辉、易高秀、李兴才、胡小姨、钟仕勇、邓晓梅、周益军、黄晓霞、肖志锋、邹美蓉、钟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了使日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钟克辉、易高秀、李兴才、胡小姨、钟仕勇、邓晓梅、周益军、黄晓霞、肖志锋、邹美蓉、钟安娜的银行存款58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钟克辉、易高秀、李兴才、胡小姨、钟仕勇、邓晓梅、周益军、黄晓霞、肖志锋、邹美蓉、钟安娜的银行存款58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在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熊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