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0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孟祥月与庄庆军、王会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月,庄庆军,王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3259号申请执行人孟祥月。被执行人庄庆军。被执行人王会莉。申请执行人孟祥月与被执行人庄庆军、王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庄庆军、王会莉偿还申请执行人孟祥月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1万元,合计16万元,于2014年6月1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4年7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10月10日前各偿还2万元,余款3万元于2014年11月1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庄庆军、王会莉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需另行支付利息6万元,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元,由被执行人庄庆军、王会莉承担。被执行人庄庆军、王会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产部门、土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032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