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国雄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雄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2862号罪犯张国雄,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雄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计248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张国雄退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41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对讲机2副,避孕套1盒,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国雄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418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国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国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国雄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418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