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志苗与余姚临山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苗,余姚临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余行初字第15号原告杨志苗。被告余姚临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南塘路5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铭。委托代理人洪彩珍(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史销销(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志苗诉被告余姚市临山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志苗起诉称,2012年5月因梅雨季节雨水频繁,致上百亩土地多次被淹,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来村委会对农田水利设施从未修建,中心大沟被泥土冲满,杂草丛生,再加上村民修建房屋拆下的垃圾填堵,致水流被阻。5月底村委会经村民反映并查看后表示,将把杂草、泥土处理干净,以保障水流畅通。可直至6月17、18日连续两天降雨,致原告2.3亩青瓜全部被淹,根部腐烂而死,当时正值收摘季节,以致原告损失重大,按往年每亩7000元的收入计算,原告当年经济损失14375元。为此原告2013年2月1日向被告提出继续履行职责,并赔偿经济损失的申请,而被告以全村80%以上青瓜被淹死是自然灾害造成的为由,仍未采取措施开展防灾排涝工作,致使原告2013年又一次在相同时期因雨水频繁,水流不畅致青瓜受淹,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及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故起诉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的信房事项处理意见书违法;2、赔偿原告农作物损失28750元。被告余姚市临山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余姚市信访局反映“农作物受损,要求梅园村继续履行职责并赔偿农作物损失35000元”的信访事项,交由被告处理,被告经调查,作出了临信处(2013)002号处理意见书。被告认为该信访处理意见对原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要求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临信处(2013)00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已经充分陈述了理由,被告的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属于行政赔偿法中规定的赔偿范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查明,被告临山镇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临信处(2013)00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对原告信访问题的调查回复,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未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被告余姚市临山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的临信处(2013)00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农作物损失的请求,因无被告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违法事实的存在且与造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直接提起赔偿诉讼也不符合行政赔偿案件的立案要求。因此,原告提起赔偿请求的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志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平君审 判 员 徐 洪人民陪审员 吕秀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林萍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