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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芝山区支行与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双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芝山区支行。执行人 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芝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9月10日作出的(2002)永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审判长蒋三忠审判员袁群辉审判员周央生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刘辉 百度搜索“”